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孙佃潇 北京报道
日前,一则名为“月子中心在鸡汤里加党参被罚”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海报新闻记者在热搜话题中获悉,该月子中心为浙江慈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其在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药品,被处罚3万元。该消息一出,便引起网友广泛讨论。
针对此事,10月14日,记者联系到了北京通州北苑中医门诊部医生刘荣。刘荣告诉记者,有些中药并不是药食同源的,若商家把党参做成食品商品盈利,则不受法律允许。同时,记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了解到,目前党参并不属于食药物质,仅纳入了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且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
网友争议:家里平时煲汤也会放党参
10月14日,海报新闻记者在信用中国官网了解到,5月25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慈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后厨放有益母草、盐杜仲、麦冬、党参等中药各一罐,且套餐服务项目内有“补气血汤”,是其在鸡汤内添加党参、陈皮,给产妇服用。经查询,党参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9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月子中心进行了3万元罚款。
“党参是药材,那么红枣是不是药材?”“中医讲究药食同源,党参难道不能当成食材?”“不太懂,炖鸡汤加党参不是很常见的吗?”“家里平时煲汤也会放党参的,党参是广东靓汤、药膳汤里很平常的药材。”记者看到,在该热搜话题下,引发了网友争议。
也有网友认为:“党参不在药食同源目录里,且浙江不在党参药食同源食物试点中,这事发生在浙江就是违法了。但是广东属于党参药食同源食物试点省份,所以在广东是不违法的,且自己煲汤不作为商用,无论地域都是不违法的。”
医生:有些中药并非药食同源
记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了解到,党参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载,为桔梗科植物党参、素花党参和川党参的干燥根。党参在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煮粥、蒸饭、入菜、火锅、传统方式泡酒及制作党参脯等。党参不宜与藜芦同用。
那么在鸡汤内加入党参进行生产经营,究竟违不违法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记者发现,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2002年2月28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确定了丁香等87种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其中,并不包含党参。
“党参可以用于保健品,但是做成食品商品用于盈利的话,不受法律允许。”北京通州北苑中医门诊部医生刘荣告诉记者,有些中药并不是药食同源的。
党参仅纳入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且不推荐哺乳期妇女食用
10月14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记者了解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但是,“试点工作”并非等同于已将党参归属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是需由地方提出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解读《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说明,党参作为食药物质时,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传统方式通常指仅对原材料进行粉碎、切片、压榨、炒制、水煮、酒泡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